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财法[2003]26号 2003-6-9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无附件】》 ( 晋财税〔2023〕10号)规定, 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财法〔2024]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函》(并政函[2003]27号)收悉。根据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你市按上报意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限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定额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