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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27 桂国税发〔2005145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第二条(一)、(二)、(三)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2〕112号规定,桂国税发〔2012〕112号规定不符的,按桂国税发〔2012〕112号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能,去年我局下发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67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87号),对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2005年4月5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决定对现行有关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再次进行清理和调整。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转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调整:
依法已获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单位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有关申请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事项全部交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其中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调整:
(一)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其中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其享受资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调整:
(一)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的申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具体抵免税款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50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总机构所在地设在我区其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以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我区不同一地级市内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同一地级市内的,由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核销死欠税款和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调整:
核销死欠税款和缓缴税款的申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
(一)对按规定属于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各市国家税务局也应本着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便于监管的原则,适当调整、下放审批权限。
(二)对诸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新办企业等特殊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和其他有争议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申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通过各自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上述(一)、(二)项具体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办法,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后续监管。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和跟踪问效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仅要加强审批前的调查核实,而且要加大审批后的监控、跟踪、调研力度,要建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明细台账。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分税种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通过FTP服务器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具体的上报、统计办法,确保上报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完成。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对审批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权限、程序实施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实施审批的,以及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导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五、十九条等规定,追究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去年我局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67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87号)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
1、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减免、退、返还增值税情况)
2、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企业所得税情况)
3、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