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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06〕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2〕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宁政办发〔2018〕27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现提出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 每平方米年税额

级 别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市区一级

7

10

市区二级

5

9

市区三级

4

8

市区四级

3

7

市区五级

1.5

6

市区六级

1

5

市区七级

0.8

4

县一级

0.8

3

县二级

0.5

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确定

  1、市区主城区土地等级划分以市政府2004年批准市国土管理局确定的《南京市主城区综合土地级别分布》为准,沿江开发区土地等级按原大厂区征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执行。

  2、江宁区、浦口区的所有街道按市区六级标准征税;六合区雄州镇及六合经济开发区按市区七级标准征税。以上三区其他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

  3、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级标准征税。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