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全文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由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牵头,对《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开展了清理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6年第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