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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2000.08.03 大国税发〔2000〕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0〕4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需要报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在企业将有关资产销毁前进行现场审验,留取毁损资产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做好现场审验记录,并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经审核无误后,主管国税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按大国税发[1998]2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企业在申请的同时,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相关附表,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数量、金额,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对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的企业,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明细表》。

2.对发生流动资产损失的企业,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对发生呆账、坏账损失及投资损失的企业,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明细表》。

三、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应由有关机构预估其变价收入,从损失额中予以抵扣;不能预估其变价收入的应按不低于原值的百分之十计算。

四、各主管分局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损除审批的管理,分户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档案,按税前扣除项目类资料立卷归档保存。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明细表》(略)

3.《外商投资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略)

4.《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