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04 川国税发〔200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总局、省局多次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作出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强化了缓缴税款的审批及管理。这对于组织收入,控制欠税,促进税款的均衡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各地仍然存在不按规定上报和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等问题,其中突出反映在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的(即“再次缓缴申请”),未按照规定逐级呈报审批。为进一步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同时处理好“再次缓缴申请”审批的操作性,省局决定调整部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需要再次延期缴纳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按照总局规定逐级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再次延期缴纳税款在500万元以下的,省局委托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备查。
二、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条件。纳税人有总局、省局确定的特殊困难并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超越权限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必要时,省局将对各地上报缓缴申请的审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加大审批管理的监控力度。为掌握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基本情况,各市、州局要按季向省局报送委托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分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州)和县(区)两级国税局要建立按月份户登记的缓交税款审批台帐。凡属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或者按照规定应报未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建立和落实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