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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10月24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解决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针对此项业务所涉及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过程中,因债务人破产、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取得扣除项目合法凭证的情形。
二、核定征收率
工业房产(含土地):核定征收率5%;
商业房产(含土地,包括写字楼):核定征收率6%。
三、计税价格
本公告所涉及的核定征收的计税价格按司法处置不动产的裁定或拍卖价格确定,同一企业一并处置工业和商业房产的,按司法裁定确定的相关金额分别计算计税价格。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