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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制造业等三个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制造业等三个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9]23号2009-3-20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精神,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引导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三个行业调整核定应税所得率,具体调整如下:
行业   应纳税所得率(%)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业 4
建筑业    8
其他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仍按浙嘉地税政[2008]4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