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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8 川国税函〔1998〕29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字[1998]242号)要求,为规范“免、抵、退”税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每季审批“免、抵、退”税时仅对上一季度已预“免、抵”且单证齐全的按川国税发〔1997〕245号 规定,经与有关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对其征收机关下发审批通知单。

二、对延缓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预“免、抵”税款的出口货物,若期满单证仍不齐的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清理并填列《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不齐明细表》(见附件),并按川国税发〔1997〕245号 文件有关规定单独计征入库。若单证齐全后,不再办理“免、抵”税款而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计征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