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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管理机构收缴管理费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管理机构收缴管理费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1月3日                                   津国税三[1995]18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企业管理机构收缴管理费的预决算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管理机构收缴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管理机构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市国税局规定的管理费开支标准,于每年年初编制管理费收支预算,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凡未经市国税局批准提取上交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超预算部分未作追加预算的,也不得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管理机构按市国税局审批的管理费年度预算开支数额和其所属全部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确定企业应上交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并将企业应负担的比例和数额一并下达给所属企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三、市国税局将企业年度管理费预算涉及的数额下达给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其税前列支。

核定的管理费

企业应负担的管理费上交比例=─────────

上年营业收入

企业应负担的   企业上年

企业应负担的管理费数额=       ×

管理费上交比例  营业收入

四、管理机构所属各企业应按核定的管理费上交比例和数额逐月提取管理费,上交企业管理机构。

五、企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使用管理费。管理费的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年度中间发生的按规定需增加的特殊性、临时性的开支,须报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适当追加管理费的预算。

六、企业管理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决算报告,报送市国税局。

七、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有关提取有关使用管理费的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