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3-12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根据其
资产损失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
25
号
公告的要求,做好
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
25
号
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1),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
三、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
25
号
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资产损失,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
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
25
号
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四、汇总纳税企业申报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
25
号
公告第十一条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就地预缴分支机构还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根据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3),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申报表,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期限
企业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
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专项申报的
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六、表样下载
新启用的表单《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在我局网站表证单书中下载。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公告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厦国税发[2010]3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式样
2.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式样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式样
4.起草说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