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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2-06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事先备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取消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环节后,企业申请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事先备案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说明或有关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后国家调整优惠目录,以国家发布的新的优惠目录为准。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业务,按照本公告处理。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