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9-28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年07月01日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改变,
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的规定,此自2018年01月01日起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6 |
制造业 |
10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9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15 |
娱乐业 |
25 |
其他行业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