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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3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即日起将“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尚未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附件2)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附件3)。

三、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用票,2009年1月1-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企业报税和变更发行业务照常进行。因变更发行在2009年1月征期完成, 12月31日前企业IC卡仍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权限,对在发票收缴后12月31日前确因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实际开具份数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监督企业全部开具。



附件:1.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2.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

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