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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11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