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5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0-2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深圳市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内容、第一项第4目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规范《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操作流程,保证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特制定《深圳市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本规程时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对本规程的修改意见也请及时提出,以便补充完善,持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操作流程,保证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761号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管理系统,是指挂放在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的《通知单》管理模块,能实现《通知单》的开具、信息传递、数据接收、核销及统计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认证不符原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是指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认证不符原因为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是指密文解密后与明文的比对结果为购方(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分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源管理科设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兼审核检查岗,以下简称管理岗),各指定科室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履行该岗位的职责。
各单位指定一个代开发票岗兼任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岗(以下简称兼任通知单管理岗)。
第六条 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递交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信息及相关附报资料进行审核;负责《通知单》的开具、信息传递;负责《通知单》数据查询统计工作;负责对《通知单》的校验、报税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核查处理。
兼任通知单管理岗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在本单位申请开具《通知单》业务;负责对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单》信息及相关附报资料进行审核;负责《通知单》的开具、信息传递;负责《通知单》数据查询统计工作;负责将《通知单》在校验、报税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转递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科室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开具《通知单》操作流程
第七条 管理岗和兼任通知单管理岗接受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按以下判断条件通过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一)购方申请开具
1.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类型
(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经认证相符的;
(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抵扣的;
(3)《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虽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
2.选择“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类型
(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原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无法认证”的;
(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且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
3.不予开具《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情况
(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
4. 《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但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应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认证,再按照认证结果选择相应的填开规则开具《通知单》。
(二)销方申请开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应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未经认证。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开具时间必须在开具《申请单》的上月或当月,且未经认证。
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予开具《通知单》。
第八条 管理岗和兼任通知单管理岗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审核纳税人递交的附报资料: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审核销售方提供的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审核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且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审核蓝字发票原件。
第九条 《通知单》信息发送后进入系统校验过程中,管理岗和兼任通知单管理岗通过“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页面,按照状态栏的显示结果进行相应操作:
(一)由购方开具的《通知单》
1.状态栏显示为“已发送”,则该《通知单》数据正在校验过程中,点击“同步总局数据”按钮。
2.状态栏显示为“已退回”,则该《通知单》数据校验未通过或销方税务机关手工退回。经查看确认蓝字发票相关信息输入无误后,按“撤销”键取消该笔《通知单》信息。
3.状态栏显示为“已接收”,则该《通知单》数据已校验通过。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三联,经主管科室科长在“负责人”一栏签字确认后,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一联交给购方纳税人留存,一联由购方送交销方纳税人留存。
(二)由销方开具的《通知单》
1.状态栏显示为“待查证”,则该《通知单》数据正在校验过程中,点击“同步总局数据”按钮。
2.状态栏显示为“查证未通过”,则购方查有认证信息。经查看确认蓝字发票代码及号码输入无误后,按“撤销”按钮取消该笔《通知单》信息。
3.状态栏显示为“查证通过”,则该《通知单》数据已校验通过,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二联,经主管科室科长在“负责人”一栏签字确认后,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一联交给销方纳税人留存。
第四章 核销《通知单》操作流程
第十条 购方开具《通知单》的核销
次月申报期,防伪税控系统自动将报税子系统采集的红字发票信息与《通知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通过核销的《通知单》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当所选项目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通知单,对应的红字发票报税成功,且通知单与对应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和发票类别比对一致,则该《通知单》核销成功。二是当所选项目为“所购货物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通知单,对应的红字发票报税成功,且通知单与对应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和发票类别比对一致,同时其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在90天认证期内没有认证记录,则该《通知单》核销成功。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岗和兼任通知单管理岗应通过管理系统查询本岗位负责开具的《通知单》核销状态,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核销处理。
(一)状态栏显示为“已核销”,《通知单》管理流程结束,不需做操作。
(二)状态栏显示为“核销未通过、待处理”,则红字发票的类别、金额、税额与通知单的发票类别、金额、税额不一致,或所选项目为“所购货物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在90天认证期内发现认证记录。
管理岗按“开始处理”按钮转入核查阶段,并实施核实检查。
兼任通知单管理岗按“开始处理”按钮转入核查阶段,并将该笔通知单的具体信息制作成通知单协查表(见附件),转递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
(三)状态栏显示为“核销未通过,处理中”,实施核实检查阶段,不需做操作。
(四)状态栏显示为“核销未通过,已处理”,则管理岗已完成核实检查,并在“填写意见”栏填写处理意见;兼任通知单管理岗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反馈的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填录至《通知单》管理系统“填写意见”栏。
第十一条 销方开具《通知单》的核销
次月申报期,防伪税控系统自动将报税子系统采集的红字发票信息与《通知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对报税时尚未超过90日且无认证记录的原蓝字发票,按当前时间,自动进行原蓝字发票开具日期是否超过90日、认证系统中是否有原蓝字发票认证信息的校验。每月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岗和兼任通知单管理岗应通过管理系统查询本岗位负责开具的《通知单》核销状态,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核销处理。
(一)状态栏显示为“已核销”,《通知单》管理流程结束,不需做操作。
(二)状态栏显示为“已核销、待查证”,则红字发票的类别、金额、税额与通知单的发票类别、金额、税额虽一致,但距离蓝字发票开具日期尚未超过90日,还需时间查证最终的认证信息,不需做操作。
(三)状态栏显示为“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待处理”,则红字发票的类别、金额、税额与通知单的发票类别、金额、税额一致,但认证系统中存在原蓝字发票的认证信息。
管理岗按“开始处理”按钮转入核查阶段,并实施核实检查。
兼任通知单管理岗按“开始处理”按钮转入核查阶段,并将该笔通知单的具体信息制作成通知单协查表(见附件),转递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
(四)状态栏显示为“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待处理”,实施核实检查阶段,不需操作。
(五)状态栏显示为“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已处理”,则管理岗已完成核实检查,并在“填写意见”栏填写处理意见;兼任通知单管理岗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反馈的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填录至“填写意见”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通知单协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