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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木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木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3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31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木屑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请示》(湛国税发〔2008〕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木屑(俗称木糠)是木材加工厂或家具生产厂的生产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木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木屑不能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