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应于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
增值税备案手续。各局应认真做好对纳税人
增值税免税备案、进项税额核算及纳税申报的辅导、审核等工作。
二、自2008年6月1日起,对纳税人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且未发生实物交割,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规定免征
增值税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免征
增值税备案手续。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