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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1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9-12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失效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对于《通知》第四点规定的“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捐赠货物,已征增值税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也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调整;尚未征增值税税款的,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或进行免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销售发票(或产品出库单)及相关收据等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免税货物的相应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符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时,如果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存在疑义的,应当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函核实。


附件: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起草说明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2:
起 草 说 明
文件名称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起草部门法规处

联系人张阿蓉

联系电话5315046

制定目的针对问题,补充内容,使之更有操作性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8〕104号
必要性与可行性
经对《通知》内容的研究,发现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通知》第四条与原税法规定有新的突破,且制定和下发迟滞,对已发生的捐赠货物的增值税、所得税、车购税等如何处理,必须予以规范;二是《通知》第四条与原税法规定不一的政策,仅限于规定的灾区,对于企业捐赠货物是否适用该政策,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认、通过什么方法确认以及如何与其他捐赠区分等问题,有必要予以规范和明确。对于前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 [2008]39号)有相关的规定,可以指导我们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保证该政策的贯彻落实。
起草过程
我处于2008年8月1日收到《通知》后,即要求办公室将该文通过公文系统发送各单位执行,同时要求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提出贯彻意见或建议,于8月15日前发送我处汇总。我处正是根据有关处室意见,起草文件内容。
征求意见情况(列明不同意见及对不同意见的采纳或协调情况)
流转税处发邮件提出:1、关于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及已征增值税税款处理问题:对该文到之前,企业已征增值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也可以在企业申报时进行调整;对文到之后,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企业办理退税或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销售发票(或产品出库单)及相关收据等证明材料,进行备案。2、该部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得税处电话反馈:总局正制定《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办法》,且所得税扣除的业务处理在年度后进行,可在总局《办法》出台后再提贯彻意见。
其他需说明
事项

注:本文书于各处(科)室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向法规部门报送起草文本时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