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4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5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 (
冀国税发〔2008〕101号
)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探索分类管理经验,实现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税源分析监控,加大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力度,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虚开收购发票案件的发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