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1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30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