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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税〔2008〕81号文件的出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200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对加强我省农民间的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流通效率,创新我省农业经营体制,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省农业增效、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阐明政策的重要意义,建议政府积极引导,在我省农村地区普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业和加工业的发展。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税法公告、发放宣传资料、深入集市和乡村宣传及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平台宣传、与其他部门联合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的社会效应,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和涉农企业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得实惠。

三、依法治税,落实政策。各地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引导农民和涉农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控取向调整经营方式,加快发展。同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这一政策在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和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全文废止,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8〕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6-24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