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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8〕1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06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皮毛(绒)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皮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皮毛(绒)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2.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3.大宗皮毛(绒)查验备案表

二○○八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皮毛(绒)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皮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皮毛(绒)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及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皮毛(绒)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皮毛加工企业)。

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四条  从事皮毛(绒)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填报《皮毛(绒)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将本企业原材料名称、产品名称、生产设备、加工能力、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率、产品能耗等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已开业未备案的皮毛加工企业应自本办法下发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五条  对办理备案登记的皮毛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对其备案信息进行实地核实,经核实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备案信息。
经核实后的《皮毛(绒)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各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及日常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皮毛加工企业备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寻访中要加强对备案信息的核查,发现备案信息变化的,对备案信息及时修订。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从事皮毛(绒)加工业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的,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皮毛(绒)加工纳税人的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需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同时到场,结合备案情况,重点查验甄别其生产设备、场地、加工能力是否属实,其财务核算、账簿设置、内部管理手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等。

第四章  收购发票管理

第九条  皮毛加工企业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为千元版,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有条件的地区应鼓励皮毛加工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皮毛加工企业备案的生产规模、收购数量等情况,核定收购发票发售数量,并实行验旧售新制度。
对季节性收购的皮毛加工企业,应根据季节特点合理调整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第十一条  皮毛加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收购发票进行领购、使用、保管。
第十二条  皮毛加工企业收购皮毛(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
对皮毛(绒)生产者送货上门的,皮毛加工企业可凭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皮毛加工企业向生产或经营单位购进皮毛(绒)的,应取得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皮毛加工企业要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
皮毛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皮毛(绒)的分类设置总账、明细账,准确核算皮毛(绒)的购进、耗用、库存情况。对购进的皮毛(绒)应设立台账,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逐笔如实记录购进皮毛(绒)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皮毛加工企业必须准确核算生产过程中的辅料、包装物、燃料、动力耗用情况,如实反映辅料、包装物、水电等的消耗。
第十四条  皮毛加工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的手续。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验收单、入(出)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承担运输的)等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  皮毛加工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皮毛加工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一)从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进皮毛(绒)的;
(二)从个体经营者购进皮毛(绒)的(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皮毛(绒)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六章  抵扣管理

第十六条  皮毛加工企业购进皮毛(绒)凭下列有效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普通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发票;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五)货物运输发票。
第十七条  皮毛加工企业必须按月取得其生产耗用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皮毛加工企业发生皮毛(绒)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加工费发票及受托加工明细清单,分品种分等级注明委托加工皮毛(绒)的名称、等级、数量、加工费金额等情况,清单要加盖受托单位公章。

第七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皮毛加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皮毛加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附表2),使用计算机开具收购发票的还需报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窗口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相关规定受理皮毛加工企业的纳税申报,并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税额汇总数。
申报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税务分局(所)备查。

第八章  税源监控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大宗皮毛(绒)查验核实制度。皮毛加工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查验申请: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大宗皮毛(绒)查验备案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作为皮毛(绒)购进业务的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对大宗皮毛(绒)购进业务要按月或按季确定一定的比例,通过回访、电话询问和发函协查等形式,对销货人身份、业务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查情况要存入分户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本地区皮毛(绒)加工行业信息指标库。根据本地区皮毛(绒)收购、加工特点,定期分类采集皮毛(绒)收购价格和主要产品销售价格,运用“实耗法”分别测算出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预警值、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投入产出率、单位产品燃料动力耗用率、人工定额等信息,为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参考指标和数据依据。

第九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皮毛加工企业开展一次纳税评估,同时,将下列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实施纳税评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月收购金额超过去年同期50%的;
(三)收购价格超过评估期市场同类同等级皮毛(绒)价格10%的;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
(五)增值税税负低于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值的;
(六)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业务真实性的;
(七)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当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比例异常的;
(八)无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九)其他需实施评估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所)要根据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等实耗情况,综合运用本条所列的分析方法对皮毛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综合实耗评估。通过实耗评估,重点分析其皮毛(绒)收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出口)等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一)库存情况分析
实地查看企业仓储设施,测算实际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数量,并对库存进行实地盘点,核查企业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对比账面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库存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二)收购价格分析
将企业评估期皮毛(绒)收购价格与市场同期或同行业收购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三)资金收付分析
通过企业评估期开票数量、金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有无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发票、坐支现金及少记收入等问题。
(四)销售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产品实际销售数量,结合企业产品库存变化和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测算分析评估期企业原材料耗用量、购进量,与企业实际账面或申报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企业评估期原材料购进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实际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原材料耗用量=评估期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
评估期原材料购进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原材料耗用总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
(五)投入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的数量与同行业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测算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并结合产品库存变化及评估期的销售单价,测算分析企业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判断企业评估期账面或申报的产品销售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等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耗用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购进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率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六)燃料动力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实际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燃动消耗定额,测算企业评估期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数量,与企业申报的产销量对比,判断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实际耗用燃动数量÷单位产品燃动消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皮毛(绒)加工过程中消耗的辅助材料、包装物可参照本方法进行分析。
(七)人工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生产人员工资(工时)情况,结合同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工资(工时)定额,测算分析企业评估期产品产量、销售收入,与企业账面或申报的产销信息进行对比,判断企业产销量、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八)生产能力分析
根据企业备案的生产设备配置、单位设备生产能力及企业实际开工生产情况,分析测算评估期企业实际生产量,进而测算销售收入,与企业账面或申报的产销信息对比,判断企业实现生产销售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将评估异常的相关纳税评估资料分户存档留存。

第十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皮毛加工企业发生虚开或不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停止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控或纳税评估中发现皮毛加工企业有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发票、偷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皮毛(绒)产业链情况,抓住重点、可控、易控环节,对管理措施、分析方法、参考指标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