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0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
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汕国税发〔2008〕4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豆奶粉的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豆奶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豆奶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