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31 川地税函〔2005〕6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
川地税函〔2002〕115号
文规定,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
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权限不得层层下放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减免
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报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