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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0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2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嵌入式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本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本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本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申请

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纳税人在按月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和《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相关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五)有关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第(一)-(五)项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与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受理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的申请,并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

本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3%)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0]577号)、《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函[2002]358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条件,对符合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的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生产(或采购)成本及利润,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偏高、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生产(或采购)成本及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对于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优惠范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按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六、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各区、分局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2.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