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27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6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税务机关对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补缴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省局明确如下意见: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检查(或自查)结束﹙检查处理决定书下达后﹚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认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原申报的应税销售额、检查和自查发现应补报的应税销售额之和。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税务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