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赣国税发〔2008〕162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赣国税发〔2007〕103号
)等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以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赣国税函〔2007〕227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定点销售和汇总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赣国税函〔2007〕314号
)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
》 ( 赣国税发〔2008〕15号
)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