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17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制货物移送使用时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58号)收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
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
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增值税”。因此,对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川气东送安庆穿江隧道项目部在施工区以外附设工厂(或车间)生产的水泥砌块,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