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2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计算福利企业可退还
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