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2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推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经销货车(包括大货车、人货车)、大客车以及各种特种车、挂车等机动车的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统计我市现有60多户经销上述车辆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一)市局流转税处负责本次税控系统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为:制定推行方案;动员、部署、落实推行的相关工作;负责与税控盘供应商沟通联系,落实税控盘供应的相关事宜;组织各区分局有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相关企业的操作培训;对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一窗式比对和异常发票核查等业务指导;组织开发机动车销售发票网上认证软件。
(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环境的安装、系统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为:负责税务端运行环境的准备和搭建;税控系统的升级与安装;系统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各区分局系统管理员用户配置和日常管理。
(三)各区、分局负责具体推行工作的实施,正确使用操作系统,收集问题和意见。具体为:负责向企业宣传解释,逐户通知企业购买税控盘(税控盘必需购买,传输盘自愿购买);负责对企业税控盘的初始发行;做好前台发票领购、报税、认证以及异常发票的核查处理。
三、推行时间
(一)12月22日市局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布置。
(二)12月22日-31日,完成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除小汽车及二手车以外)的税控系统推行工作。
(三)根据总局部署的时间,市局信息中心完成税控系统环境的安装与软件的升级,以及相关用户的权限配置。
(四)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局组织区分局有关岗位人员和相关企业进行培训。
(五)12月24日-31日,各区、分局安装和发行税控系统,各岗位人员到位,具体时间由各区、分局自行安排。
(六)12月31日下午下班前,各区、分局将本单位税控系统推行情况以邮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有关业务流程
(一)各区、分局岗位的设置。设置企业发行岗、发票发售岗、报税认证岗、数据管理岗、审核检查岗,有关岗位和职责比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447号)执行。其中企业发行岗设在征收大厅前台,负责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档案的录入和变更、企业税控设备的发行管理、企业税控设备的注销管理等工作。
(二)有关操作流程
1.企业发行岗根据CATIS中企业的票种核定信息和有关购票信息对企业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发行完毕后,发票发售岗对企业原有未用完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缴销后,重新在税控系统中发售发票给企业。
2.关于税控版的机动车发票的申报和一窗式比对问题,总局将近期下发正式文件明确。
3.对比对异常的发票,管理员比照增值税专用有关规定核查,涉嫌偷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同级稽查局查处。
五、税控设备厂商联系方式
由于推行工作时间紧迫,根据总局有关文件: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深圳货运发票的税控设备厂商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凡027-87920384  13871504970)。
为方便企业,在市局举办的企业开票培训班期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现场办理税控设备的发放。
六、在推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深圳市客车、货车、特种车经销单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8〕11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2-15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税务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税务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税务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5日


附件


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网址

备注

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信息大楼

430223

张吉红

027-87920389

027-87920409

13901015915

027-87920386(传真)

http://www.whty.com.cn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2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006室

100083

陈茵

010-82883933

010-82375803

010-82883858

13811554080

http://www.watertek.com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3

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万红西街2号

100015

刘海

010-64722288-8682

13601367144

010-64365760(传真)

http://www.watchdata.com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4

河南许继信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明路41号

450004

贾德林

0371-66369920

0371-66368026(传真)

13703821201

http://www.hnxjxx.com.cn

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五号新盛大厦B座八层

100034

王睿

13601312513

http://www.heng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