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6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附件1第三条第(二)项“欠税管理机关实地调查”的有关内容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强化税源监控,规范欠税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长期以来提出的“加强
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欠税管理工作应“以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为目标,以规范管理、防范执法风险为前提,明确工作职责,注重事前预防,加强后续监管,建立欠税管理、数据分析的良性互动机制”。
各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欠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综合业务部门要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欠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要全面梳理,认真研究,结合《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依法实施欠税追缴,规范欠税管理
(一)实现欠税催缴制度化、规范化。纳税期结束后,各区、分局对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使用电话、短信催缴方式的同时,应尽可能直接送达文书或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
(二)加强对长期欠税的正常纳税人的监管。对于业务正常但长期欠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重点清欠对象,通过宣传教育、发票控管等手段,督促其足额纳税。同时,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及时掌握其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避免形成“死欠”。
(三)切实履行欠税管理措施。各单位应依法充分运用欠税公告、阻止出境、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欠税追缴力度。对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纳税人有欠税的,欠税管理机关仍应继续履行欠税追缴程序。
(四)及时参与欠税企业破产清算。告知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必须随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获知欠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情形后,应及时向清算机构书面提出清偿欠税要求,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欠税征缴入库。
三、建立欠税管理、数据分析良性互动机制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每月
征管质量考核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指标排在后两位的单位,必须于收到市局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欠税管理情况报告,对相关数据和采取的欠税管理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四、注重事前预防,加强宣传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申报征收管理,对存在逾期申报、异常申报、已申报未缴款等问题的纳税人,应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严格控制新欠发生。同时,应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我局在治理欠税户、走逃户方面的监管措施,对一些典型案例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2.欠税管理相关文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