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03-19 津国税二〔1997〕1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5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免税或退税时,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黄色联),其他联次和颜色的报关单不再有效。
二、对因客观原因需补签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具体补签手续是:企业向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领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按规定填写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确属未给予出口免税或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转交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规定办理。对1997年1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企业,不再补办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对符合出口免税或退税的企业,要认真审查,严格审批,防止骗取出口免税和退税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