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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对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对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3 赣地税函〔2002)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批准为外资企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该公司的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独赣总字第003417号),明确成立日期为2002年1月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23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有关规 定,对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各移动分公司从2002年2月1日起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已征收了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照实际征收数额,退还各移动公司。至于房产税,按照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