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4 津国税所〔1999〕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6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6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驻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津国税所
〔1999〕31号)中征管分工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
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企业每季度和年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分行(分公司)汇总。
二、银行、保险企业,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
三、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代办手续费及劳务费收入,必须如实、及时列入营业收入。
四、银行、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佣金,在不超过规定比例范围内(银行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保险企业按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之内。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按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之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审查银行、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支出,每年要在银行、保险企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重点检查。
各级银行、保险企业应认真做好对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管理,分级建帐、建册、建表。即:建立提取和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明细帐;建立领取手续费和佣金人员的花名册;建立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基本情况表(此表包括代办、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代办储蓄、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险种及有效期限;提取手续费或佣金比例;实际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数额;收款人和承办人签字等)。每年年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还要报送有关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明细表和说明。
五、银行、保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分期扣除;超过5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三年。(审批表见附件)
六、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扣除。未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银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辅助设备,其租赁费按三年分期扣除。
八、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原则上在支行(办事处)核算,按规定的比例据实列支。但需分行(分公司)统一使用的,由分行(分公司)提出申请报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分行(分公司)方可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