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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9 津财税政〔2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部分行业的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实行核实征收的餐饮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天津市财政局津财税政[2003]5号文件继续执行,其中对客运出租行业实行单车定额征税的税收优惠期限,及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期限,调整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四、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