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10月17日 赣地税函〔2005〕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货物
运输业地方税收的征管,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货物
运输业相关地方税收政策
(一)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
运输合作方运费(物流劳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其他
运输合作方有关联运、分运及物流业务中分项目业务(即
运输、服务)的书面合同(协议),否则,全额征收
营业税。
(二)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可按合同约定并按实际结算的
运输价款总额向
运输委托方开具统一
运输发票,但其前提是应将
运输合作方开具的
运输统一发票作为本企业的原始凭证,与分项目业务合同一并作为开票依据,否则,应按发票开具预警金额进行管理。
(三)代开票纳税人从事
运输业务(包括联运、分运和物流业务),其计征
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注明的
营业税应税收入,全额征收
营业税,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二、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自备
运输工具的认定
认定为企业自备
运输工具,无论其购置资金支付方式如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新购
运输工具,必须具有统一的购车发票,并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2、企业合伙人和股份制企业并入自备
运输工具,应提供相关企业合并、改制前车辆所有权相关证明或购车原始凭证,并将
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融资租赁拥有的自备
运输工具应由提供融资租赁单位出具的相关车辆原始凭证,并将
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二)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中有关“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按规定设置了基本账簿,编制了基本会计报表。
2、企业
运输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3、企业
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包干或按吨位、公里数、
运输量实行费用承包的,必须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
4、纳税人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5、企业能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
三、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从事个体货物
运输业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向车籍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对临时、偶尔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单车发票开具实行金额预警管理制度。我省范围内代开票纳税人每吨每月开具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个别车辆因
运输品种、
运输单价等因素开具发票金额需要超过预警额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可据实开具。
(三)代开票纳税人开票金额的适用吨位据实认定。代开票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
运输能力,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地税局报备,可按实际
运输量开具发票,同时,主管地税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的实际
运输能力进行税款核定。
四、其它要求
(一)严格执行货物
运输业税收政策,即:除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营业税外,其他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营业税;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坚持先征收税款后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严格实行“一税一票”的原则;地税机关在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6.6%综合税率直接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二)严格执行“双定税款”征收制度。坚决制止对代开票纳税人只征收开票税款不征收核定定额税款或核定定额税款不进行清算的现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确保“双定”税款及时征收到位和按期清算。
(三)进一步加强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检查。货物
运输业发票检查的程序为:由接受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先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发票后通过协查函告知开票方地方税务局,开票方地方税务局根据协查函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发出协查函地的国税机关,并按期向省局上报发票检查情况。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货物
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主动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获取本辖区
运输车辆、船舶的相关信息,及时掌握
运输纳税人的动态情况,加强征管,确保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到位。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货物
运输业征收台帐的建立,确保“一车一档”,信息记载详细。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地税机关征管台帐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