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12-30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0年第3号
)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
核定征收率3%;
2、非普通标准住宅:
核定征收率5%。
(二)非住宅项目
1、商铺:
核定征收率7%;
2、其它非住宅(含车库):
核定征收率5%。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都要按
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对一时无法清算的,可先按转让土地收入的7%进行预征。
三、对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商铺4%、其它非住宅3%的
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