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12 冀国税发〔19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159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5号
《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1994年1月1日后兴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报经省级民政部门并按税收管辖范围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对1994年1月1日前兴办的福利企业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结果逐级汇总填报《福利企业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连同情况报告于1994年10月20日前一并报省国税局税政一处。地税局将清理结果于10月20日前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3.对福利企业的减免
增值税要严格标准,严格手续,并做好事后的稽查核实工作。对弄虚作假的,除补交已退返的
增值税外,还要以偷骗税论处。
4.1994年福利企业的征退税情况,由市、地区国税局填报《福利企业征收及退返
增值税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于1995年3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从1995年起,“四残”比例在50%以上企业的征退税情况每半年、福利企业总的征退税情况每年上报一次。具体上报期限及要求详见《福利企业征收及退返
增值税情况汇总表)填表说明。
附:1.福利企业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
2.福利企业征收及退返
增值税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