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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4                                             津国税所〔2003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涉及我局负责征管的10家(名单附后)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足5年的,要补足5年。
  二、上述减免税的补批手续,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市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