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1 津地税所〔200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2008〕29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25%。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