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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16 津财企一〔200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津地税法〔20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用提取的准备金冲销损失时,可按实际冲销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