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0 津国税退〔199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01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
通知
》第五条 所述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必须是收取外汇的货物。凡上述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收取人民币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