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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25 津地税企所〔200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7号)第一条自 2008 年1 月1 日 起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