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30 津国税流〔200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15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手续
纳税人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表》(见附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享受
财税〔2008〕156号
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减免税申请前,先取得天津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减免税申请前,向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资源环保处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由市经委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免税申请时,同时提供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二、审批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和市经委转来的《天津市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办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认定及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财税〔2008〕156号
文件中规定,对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包括即征即退50%)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各单位应对今年以来按原政策规定已办理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按照新政策规定,不再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2008年7月1日以后(税款所属期)享受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退税或减征税款予以补征。
凡符合新政策规定,尚未申请办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
〔1995〕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
〔1996〕2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
〔2001〕8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流
〔2003〕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流
〔2003〕4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
〔2004〕22号)、《关于对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
〔1999〕20号)、《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
〔2002〕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国税流
〔2002〕62号)相应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