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我省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6-19 赣地税发〔2008〕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省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2号)规定,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库)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自2005年至2007年按规定缴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授权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予以减免。该规定截止到去年底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经研究,该《通知》执行时间再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