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转制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03-30津地税地〔2006〕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3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5〕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现就我市科研机构有关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的72个市属科研院所中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和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从转制之日或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土地的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二、转制科研院所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市属科研院所范围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中确定的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名单为准。
四、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