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09 洪地税发〔2007〕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我市中介机构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和近期各地反映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中介机构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律师、房屋中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经纪以及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凡所得税由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确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或按次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于月末终了10日内或领购发票时按营业收入2%的预征率预缴所得税。

三、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应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我市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其征收率为3%。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鉴定过程中要结合纳税人意见,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核算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