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19 津国税流〔20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国税法〔2007〕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市局决定对原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范围凡正在享受社会福利
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办并已办完审批手续的社会福利企业)。
二、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需向国税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一)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四)天津市
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五)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六)
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七)指定的区、县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指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体检表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存档);(八)企业
残疾人员残疾证复印件;(九)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标准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55号
)及
津国税一〔1995〕14号、
津国税一〔1998〕19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减免税资料的管理凡符合条件并已经区、县国税机关审批了减免税的企业,其减免税资料均应在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和税政科各保存1份,以便于监督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过程中,要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律不再审批同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二)对经重新审批继续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发生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注册地点等项目变更的仍要报送市局审批,其他项目变更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
(三)对附带生产型分支机构的社会福利企业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工作,市局将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重新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工作,应于2001年4月16日前完成。
(五)市局将于4月下旬开始对各单位重新办理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