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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28                                            津国税进〔2007〕1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出口退(免)税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各单位主管领导务必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组织力量大张旗鼓的做好宣传,确保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全面了解出口货物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完成有关工作。

  二、各单位要结合"三大系统"的整合,指定专人做好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工作。2007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工作,应于2008年1月25日以前完成(在"三大系统"整合中首先上线运行的试点单位,应按照"三大系统"整合工作时间安排表,于2008年1月10日以前完成);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时限办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获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后,各单位应要求并积极指导小规模纳税人及时登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即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以确保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各单位应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应收外汇张,同时对贸易出口企业还应要求其建立出口货物库存帐和出口货物应交税金账,以便将其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在国内销售的货物分开核算、分开记账,卫正确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打好基础。

  五、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后遇到的 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反馈市局。